行政法·赵鹏|完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执法严明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5-01 08:16:04

  国务院《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本文从制度化法定化、行为与制度并重、协同形成合力三个层面,系统论述如何有效监督行政执法权,既指出现有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政府督查等制度的局限性,也详细阐释《条例》在监督范围、协同机制等方面的具体制度设计及其深远意义。

  全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离不开对行政执法权力的有效制约和监督。国务院公布《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强化监督机制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执法严明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只有严格执法,才能有效遏制各种违法投机行为,构建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只有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才能建立稳定预期,强化全社会对法律秩序的心理认同。

  《条例》推进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制度化、法定化,形成了统筹行政执法工作的基本方式。在现有制度中,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依据当事人诉请开展,通常只能矫正具体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本身,无法主动矫正行政执法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对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产生的源头因素——如行政执法主体、人员、保障等方面的管理制度缺失,以及行政执法规范化、正规化、专业化建设滞后等深层次问题——则很少触及。政府督查虽可对以上问题做监督检查并要求整改,但其任务覆盖范围广,行政执法只是其中一项内容,难以形成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常态化监督。

  《条例》将我国长期探索形成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验制度化、法定化,按照规范与指导并重、预防与纠错并重、监督与保障并重等原则进行规则设计,有助于统筹协调行政执法活动。

  《条例》强调制度建设与行为规范并重,提升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的系统性、整体性。近年来,检查过多过滥、小过重罚等不规范执法行为引发社会广泛关注。要根本解决这样一些问题,既需重视对执法行为的规范,也需关注引发这样一些问题的制度因素。

  《条例》在监督范围上采取了双重思路:一方面,对行政执法行为做监督,包括执法程序是不是合乎法律、执法决定是不是违法或明显不当、是不是真的存在不作为或乱作为行为等;另一方面,对制度建设情况做监督,包括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证件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公示与执法全过程记录及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等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的执行情况、行政裁量权基准等行政执法标准制度的落实情况、行政执法事项清单管理与行政执法责任确定及行政执法状况评议与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等相关制度的执行落实情况。

  要统筹兼顾这两个方面,实现有机贯通。特别是要对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现的普遍性、规律性问题进行研究总结,提炼解决这样一些问题的经验,提升制度建设的科学化、精准化水平,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监督解决系统性、结构性问题的能力。

  《条例》推动行政执法监督与其他监督方式相协同,有助于形成监督合力。目前我国已形成以党内监督为主导,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各类监督有机贯通、相互协调的权力制约和监督管理体系。行政执法监督属于行政机关体系内部的监督,理应加强与别的类型监督的协同。

  《条例》规定了三种协同机制:其一,与监察监督的贯通协同,健全信息共享和线索移送机制;其二,与政府督查、行政复议等的协调衔接,建立完整工作沟通和信息共享机制;其三,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界分,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争议引导当事人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对已确定进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的行政争议不重复监督。

  加强协同配合,避免监督重叠,助力完善我国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实现行政执法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国务院,2026年2月1日施行);《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许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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