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义区司法局邀您参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线上答题!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6-26 01:30:4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监狱、看守所、社区矫正机构对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应当采取( )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

  有针对性的监管、教育、矫正措施。有组织犯罪的罪犯刑满释放后,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置帮教等必要措施,促进其顺利融入社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 )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嫌疑犯、被告人积极努力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 )适用。

  (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架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积极努力配合有组织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罚,但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

  严格适用:(一)为查明犯罪组织的组织架构及其组织者、领导者、首要分子的地位、作用提供重要线索或者证据的;

  对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的嫌疑犯、被告人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的,能够准确的通过案件的不一样的情况,依法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相应的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对被判处( )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当依法提出减刑建议,报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后,提请人民法院裁定。对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假释的,适用前款规定的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成员违法来得到的的一切财物及其孳息、(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

  收益,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或者责令退赔。依法应当追缴、没收的涉案财产没办法找到、灭失或者与其他合法财产混合且不可分割的,可以追缴、没收其他等值财产或者混合财产中的等值部分。

  被告人实施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来得到的及其孳息、收益,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犯罪案件的嫌疑犯、被告人逃匿,在通缉( )后不能到案,或者嫌疑犯、被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嫌疑犯、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

  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嫌疑犯、被告人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嫌疑犯、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来得到的的没收程序的规定办理。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依法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或者依照职责支持、协助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的国家工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接到报案、控告、举报不受理,发现犯罪信息、线索隐瞒不报、不如实报告,或者未经批准、授权擅自处置、不移送犯罪线索、涉案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发展还没成年的人参加黑暗恶势力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最新文章
相关产品
  • 服务热线

    0555-5318202

  • 固话

    0555-5318202

  • 地址

    安徽省马鞍山市和县历阳西路49号(法院隔壁)

扫码关注微信

版权所有 © 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 营业执照 | 技术支持:火狐app全站 | 免责申明 | 皖ICP备18017493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