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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宣传月|依法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6-21 19:24:192026年5月是我国第六个“民法典宣传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从出生就医、健康防护,到诊疗维权、公共卫生,每一条都为群众的生命健康权筑牢法治屏障,与卫生健康工作、百姓日常健康生活深度绑定。
下面,我们聚焦卫生健康领域,精准对应《民法典》核心法条,一起学习民法典里的健康守护法则,让法治意识护航健康人生。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状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能马上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病的人能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一千二百二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依规定填写并谨慎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隐私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干扰医疗秩序,妨碍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治护航健康,守护美好生活。《民法典》不是冰冷的法条,而是守护群众生命健康的“贴身法律宝典”,更是卫生健康事业高水平发展的法治基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