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刑法新修看我国刑事政策趋势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下载    发布时间:2026-04-26 14:44:59

  《刑法修正案(八)》可以说是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全面体现,中国刑法的这一次修正,还有以下特征,也值得注意。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在此次刑法修正后,明显扩大。这大多数表现在一些罪名的设置上,出现了兜底条款。

  修正后的生产、销售假药罪就是例证。该罪里,“三至十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中,出现了“其他严重情节”、“其他很严重情节”的内容。

  其实,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等罪名也有同样的表述。

  甚至偷税罪中“偷逃应缴税款数额”,也由具体的数额幅度,修改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并增加了“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弹性内容。这是将追诉标准交给日后的司法解释,以避免随着经济发展,数额标准与现实脱轨而导致法律的频繁修改。

  从立法技术上来看,弹性条款的设置,有利于实现法律涵盖范围的最大化。不过,弹性条款的设置,特别是对某些死刑罪名兜底条款的设置,有类推定罪之嫌,与罪刑法定的根本原则尚有一定距离。

  此次修正案第八条规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坦白从宽”这一审讯政策从此登堂入室,拥有了合法的身份。

  值得注意的是,第八条随后又规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很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这里的“特别难以处理的后果”,应当进一步以司法解释明确下来,否则可能会为某些司法机关工作人员提供权力寻租空间。

  在《刑法修正案(八)》通过后,“自首且重大立功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此条规定之悖论,早为学界指出:“应当”意味着是刚性规定,一旦犯罪分子合乎条件,必须对其“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如果犯罪分子早有预谋,先掌握他人重大犯罪的线索,作案之后立即自首,至少可以免除一死。为防止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删除这一条款,是有必要的。

  为增强刑罚威慑力,提高打击犯罪的精准度,此次修正对刑期的设置做了重大调整:不但体现在总则部分的减刑、数罪并罚刑期总和等方面,在分则的具体罪名上,也做了不少修改。

  在总则方面,修正案第四条规定: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比照修正前,这相当于是提高了十年的标准。

  对于无期徒刑的减刑,原规定可以减为有期徒刑十年,而本次修正案则规定不可以少于有期徒刑十三年。

  做此修正,既是出于对受害人及其亲属的保护,也是“控制生命刑,延长自由刑”的体现。这一规定落实后,可能会使司法机关在适用死刑时,更多采用“死缓”的方式,这有利于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

  在分则方面,部分罪名量刑幅度,由以往“粗放式”的法定刑幅度,进行了再细分,以根据犯罪情节的不同,做到进行精确打击。在对走私文物、贵重金属等行为的量刑上,由以前的“五年以下”、“五年以上”两个有期徒刑幅度,改为“五年以下”、“五至十年”、“十年以上”三个幅度,就是例证。实际上,传授犯罪方法罪的量刑,也做了相同的修改。

  而对某些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则是提高了法定刑幅度,以加大惩处力度。比如强迫交易罪,就增设了“三至七年”的幅度;强迫职工劳动罪的幅度,也由过去的“三至七年”改为“三至十年”;敲诈勒索罪则增加了“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

  新修正案对八种罪名犯罪形式做了扩张,其中,六种罪名,比如盗窃罪、敲诈勒索罪,是以增加新形式的方式扩张;另外两种罪名,则以取消限制条件的方式扩张。

  本次修正案,将“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两项情节严重的盗窃行为,亦作为犯罪加以打击。敲诈勒索罪的变化也类似,本次修正后,将“多次敲诈”也作为追诉的标准。

  寻衅滋事罪中,除“追逐、拦截、辱骂”外,这次还新增加了“恐吓”他人的内容。“恐吓”的方式还包括了当面恐吓、书信、电话、手机短信等。

  强迫交易罪也增加了三项新的内容,包括“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行贿罪的对象除了“公司、企业”,这次扩大到了“其他单位”,以避免遗漏。这里的“其他单位”,也包括外国企业。修正案还首次将“外国公职人员和国际公共组织官员”纳入行贿罪的对象范围,明确了对这类案件的管辖权。

  “强迫职工劳动罪”则将“协助强迫他人劳动的”作为独立的犯罪行为进行处罚。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行为人不再作为“强迫职工劳动罪”的从犯,可以享有“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优待。

  相比之下,以“取消限制条件”的方式扩张的罪名不多:叛逃罪删去了“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限制条件;生产、销售假药罪删去了“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限制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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